2014/2/27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7个部门联合印发《金融支持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金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杠杆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并进一步细化为发展绿色信贷,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保险”,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同时,严禁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积极开展森林、草原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对森林、草原火灾、洪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保险补偿机制,提高森林、草原的防灾减灾能力;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