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22
稿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晨报讯 我省是旅游资源丰富的大省,旅游业的发展备受代表们的关注。在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分别提出了6件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议案,被并为一件议案处理。任淑美等11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安徽省旅游条例》的议案,建议完善旅游业管理体制,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资讯平台,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法监管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等。
旅游安全责任要明确
代表们认为,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现行的《安徽省旅游条例》需要修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出台后,现行条例有关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也有必要进行修改。
人在旅途,安全最重要。代表们建议,我省修改《安徽省旅游条例》时,应对各级政府的旅游安全保障责任作出规定。不仅要明确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还要强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属地责任,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管责任。
随着旅游项目等多样化发展,水上、潜水、探险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活动受到很多人的喜爱。代表们建议,条例应该明确,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鼓励旅游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
在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上,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无线局域网络覆盖、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完善,增强加油站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等内容。
代表们建议要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这些特殊群体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参照实行减免。细化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条件。
安排旅游购物要签合同
游客在旅游景区购物,原本应当是愉快的体验,可一些游客却遇到了强迫购物等情况。代表们建议,我省在修改条例时,应对《旅游法》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这将成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该书面合同既包括出发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作的补充书面约定。
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安排购物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比方要明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
代表们建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有关企业研制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